佛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證定做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證定做村集體經濟組織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發(fā)放的集體資產股份權利證明書。這個證可以用來證明農民所占有的集體資產股份,能參與集體的管理決策也能得到收益分配,甚至作為抵押融資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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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證定做村集體經濟組織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發(fā)放的集體資產股份權利證明書。這個證可以用來證明農民所占有的集體資產股份,能參與集體的管理決策也能得到收益分配,甚至作為抵押融資的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執(zhí)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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